第三人在担保人处签名但备注“证明确有借50万”能否构成连带保证?–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评析-民间借贷纠纷09–福州债权债务律师原创

改判要点: 1、律师代理费属于当事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,应由债务人承担。 2、借条明确约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范围,且当事人所作“证明确有借50万元”的备注亦证明其对借款债务知情;其作为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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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州中院法官: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的异曲同工之案例:兼议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》第24条该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||福州民间借贷律师、福州债权债务律师 编者按: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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